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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代办的“假证书”该如何认定
查看: 2910       发布日期:2020/1/9

案情回顾 

  2016N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B街道网格员冬装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采购结果公示后,举报人H公司向N区财政局举报称中标供应商X公司涉嫌在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即X公司投标文件关于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颁发的“推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杰出贡献企业,证书编号:xxxxxx”“中国服装行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证书编号:xxxxxx”“中国服装改革创新示范企业,证书编号:xxxxxx”“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证书编号:xxxxxx4份荣誉证书系虚假证书。经N区财政局向发证机构“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发函核实,该机构确认涉案4个证书均为虚假资料。 

  X公司申辩称:涉案4份荣誉证书均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申办取得,仅凭发证机构“一面之词”,不足以认定X公司提供的涉案证书为虚假资料。后L财政局作出处罚决定,X公司就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探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公司在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提供了虚假资料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办的虚假证书能否成为X公司免责理由。 

  关于案涉证书是否为虚假资料,N区财政局向发证机构“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委员会”发函核实, 该机构亦书面回复确认涉案4个证书均为虚假资料,X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办问题,一方面,众所周知,荣誉证书代表的是一个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均有权威的发证单位以及合法正当的申办途径。X公司通过代办公司办理,且并未去了解合法正当的申办途径,也没有审查代办公司是否具有代办资格,并未参与真正的评选过程,其办理的证书显然不能代表企业的真正实力。另一方面,X公司作为投标主体,投标文件中盖有X公司公章,该投标行为代表公司,其对投标文件真实性负有保证义务,第三人的“错误”等原因不是投标人规避履行投标文件均应是真实材料这一诚信义务的理由。 

  因此,对于此类情形,财政部门应当认定X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作者单位:徐湘,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卢然达,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 

  小编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一规定,业界出现了一种声音,认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而没有达到中标目的的,不构成违法行为。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