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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查看: 2334       发布日期:2017/7/27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1、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拟定同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发布。

2、编制、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大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

3、报送、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采购资金和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批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4、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5、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备案程序。

6、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验收事项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7、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